US vs. Google 是美國司法部針對Google提起的反壟斷案件。 這可能是個歷史性案例 – 例如,過去有關微軟濫用其在瀏覽器領域作業系統壟斷地位的類似案例導致微軟不得不讓用戶更容易選擇 Internet Explorer 以外的替代瀏覽器。
到目前為止,大部分主流報導以及谷歌自己的公開回應——「人們使用谷歌是因為它有用」——都集中在 Android 和 iOS 上搜尋引擎選擇的類似案例上。 他們與蘋果的交易受到了特別關注,這給了他們巨大的市場份額以及隨之而來的優勢(例如獨特數量的用戶數據)。 從搜尋引擎優化或外行人的角度來看,這部分案例相對容易理解,因為我們都經歷過搜尋引擎,並且我們自己最終使用谷歌而不是其他替代品的經歷。 也就是說,對於像我這樣的非律師來說,這裡什麼算是反競爭還是合理的商業交易並不直觀。
然而,從司法部的新聞稿來看,美國司法部至少對該案的另一個部分同樣感興趣——谷歌的垂直廣告壟斷,這一點更加神秘,因為它涉及外行人可能從未聽說過的各種平台。 另一方面,這是一個傳統案例,在一個領域(搜尋)擁有壟斷地位的公司可以在其他領域(廣告)(例如微軟和瀏覽器)獲得不公平的優勢,而無需像蘋果這樣的第三方增加複雜性。